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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驱动下数字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6-06-29
摘要:在消费金融服务领域,以金融科技为依托的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在促进“双循环”过程中作用凸显,有效补充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不足。然而,金融科技作为创新技术,同样给数字消费金融带来了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及风险治理等挑战。因此,我国宜从法律制度建设、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科技适度创新层面切入,推进数字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金融科技驱动数字消费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因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金融科技驱动下数字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

 

在消费金融服务领域,以金融科技为依托的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在促进“双循环”过程中作用凸显,有效补充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的不足。然而,金融科技作为创新技术,同样给数字消费金融带来了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及风险治理等挑战。因此,我国宜从法律制度建设、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科技适度创新层面切入,推进数字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

金融科技驱动数字消费金融发展的内在动因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数字消费金融作为数字技术驱动下的消费金融业态,具有典型的科技金融、普惠金融与数字金融属性:数字消费金融通过深度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平滑不同时期的居民消费,缓解居民流动性约束与提升居民生活消费效用,具有科技金融属性;数字消费金融是消费金融机构为实现境内消费者跨期消费的行为,向消费者提供用于不含房屋、汽车消费的小额分散的信用贷款,具有普惠金融性;数字消费金融是金融科技与消费金融深度融合的产物,其本质是一种数字金融。总之,在金融科技驱动下,数字消费金融可提升消费金融的普惠性、提高消费金融资金流向的可控性、提升数字经济与消费金融的连接性,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

通过金融科技可以提升消费金融的普惠性。 金融科技具有效率高、技术强及成本低等特征,通过与消费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有助于实现数字消费金融的产业升级与资源配置,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普惠消费金融服务。

第一,金融科技可以增强数字消费金融的普惠性,有效解决消费者信用记录缺失对消费金融发展的制约。不同于传统消费金融,数字消费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整理与分析消费者的“碎片化”数据,运用机器学习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生活服务等维度交叉验证、综合评估消费者信用,从而提供更为多元的信用记录。在此背景下,数字消费金融既在传统征信的基础上增强了风险控制的能力,又通过大数据征信提升了消费金融行业惠及的人群。

第二,数字消费金融通过采用金融科技终端,在线提供数字消费金融服务,大幅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数字消费金融突破了时空限制,实现了从“人控”向“机控”的转变,贷款审批与运营效率大幅提升,各种投入成本显著减少。数字消费金融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消费金融的服务模式,可以实现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的随时响应机制,并能够实现在线贷款与审批,大幅节省消费者的时间和交易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降低数字消费金融机构的综合成本,为其提供商业可持续的消费金融服务。

打通消费场景提高消费金融资金流向的可控性。 无论是传统消费金融还是数字消费金融,本质都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产品,其主要产品形式是“现金贷”与“场景贷”。两类产品的分类标准在于是否具有场景依托、指定用途、群体限定、抵押等特征。倘若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具备上述特征,那么这类数字消费金融产品便是“现金贷”,反之则是“场景贷”。其中,“现金贷”是向个人消费者发放的直接支付的消费类贷款,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实时还款等技术优势,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双面性,“现金贷”无法确定具体消费场景、用途以及群体,而且缺乏必要的“资产”抵押,同样容易给新兴的数字消费金融产业衍生较大的金融风险。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与消费金融产业的深度融合,以金融科技为技术基础的数字消费金融快速兴起,通过打通各式各样的消费场景,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可以明确个人消费者的具体用途以及群体范围,从而有效提高消费金融资金流向的可控性。一方面,通过深化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技术应用,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可以深度挖掘个人消费者在各类消费场景下的行为轨迹,包括线上线下的购物行为、租赁行为、出行行为、社交行为以及消费者在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服务的行为,综合判断消费者的欺诈风险和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对于数字消费金融机构而言,可通过依托真实消费场景大力发展“场景贷”。这种基于场景依托、指定用途、群体限定的场景化零售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金流向难以控制的现象,明确的消费场景和资金使用方向可以限制个人消费者挪用信贷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或者可以限制个人消费者超过其自身偿还能力的消费可能性。在此消费场景中,资金流向将会更加信息透明与风险可控,进而有效弥补传统消费金融在风险防控方面的不足。

深化数据应用提升数字经济与消费金融的连接性。 随着数字革命的浪潮到来,数字经济的新模式、新业态层出不穷,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传统消费金融机构需要兼顾金融风险、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公众权益及社会效益等诸多因素,因此其在与数字经济的连接方面更加保守、依然落后于其他行业。在金融科技背景下,消费金融行业的数字化趋势难以阻挡,但短期全面转型难度较高。不过,从业务上革新传统消费金融、从技术上连接数字经济更具现实可能性,因此数字消费金融机构需要深化数据应用,提升数字经济与消费金融的连接性。

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金融科技公司,都是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产物。对于这些机构而言,在发展数字消费金融时,金融科技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发展,有助于消费者数据沉淀与业务发展,助力消费者的互动网络成为关键的数据维度。届时,通过数字消费金融模式将消费金融机构带到数字经济发展中,在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探索过程中,可以让传统消费金融机构进一步评估自身的信息处理和加工能力、信用创造和评估能力、风险发现和管理能力,在消费金融业务创新发展中形成融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必要技能。基于此,通过深化数据应用,让数字技术与传统消费金融业务深度融合,从发展战略和顶层设计上开展创新尝试,从整体上促进消费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

金融科技给数字消费金融带来的发展机遇

数字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为传统法律制度优化升级带来重要契机。 数字消费金融既突破了传统消费金融的技术束缚,也为传统消费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迭代完善创造了空间,推动传统消费金融法律制度在适配行业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升级。

第一,技术创新推动传统法律规范持续完善,助力构建更加成熟的市场进退机制。针对部分数字消费金融机构暂未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放的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在对接征信系统、合规获取可验证个人消费者数据、通过物理网点建立与金融消费者的深度连接等方面存在优化空间的现状,行业正不断完善合规发展路径,在提升金融消费者数据获取效率与信任度的过程中,持续化解创新发展中的潜在风险,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实现高质量创新。

第二,技术快速发展为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新支撑。技术进步在提升金融服务普惠性的同时,也推动行业不断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针对数字消费金融运行中消费与金融数据交织、个人消费者数据历史较短带来的隐私保护挑战,行业正持续升级隐私保护技术,强化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有效防范信息泄露与欺诈行为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同时,数字消费金融机构正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充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与隐私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透明、公正、安全的金融服务。

数字消费金融混业发展推动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持续完善。 在传统消费金融时期,金融科技应用程度较低,行业主要采取“分业发展”模式。在金融科技的支撑下,我国消费金融行业从传统消费金融向数字消费金融转型,日益呈现“混业化”发展趋势,这也为金融监管体系的优化升级提供了重要动力。

金融科技驱动下的数字消费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模式,推动监管体系不断完善,有效引导行业规范发展。部分数字消费金融机构通过申请其他类金融牌照开展消费金融业务,采取跨地区、跨行业、跨时间的全国化运营模式,同时通过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持牌机构合作,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发行方式与投资者类型等方面持续创新,这些实践既激发了行业发展活力,也为监管制度的调整与重构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参考,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适配数字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需求,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筑牢制度保障。

金融科技深度应用推动数字消费金融在风险防控中实现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各类消费金融的参与主体层出不穷。为提升其核心竞争力,提升其发展的综合效率,数字消费金融机构加速对金融科技进行深度应用,对其消费金融业务的拓展从“贷前”“贷中”与“贷后”层面全面应用,促进了数字消费金融业务的创新发展,同时也推动行业风险防控能力持续提升。

第一,金融科技的深度应用推动行业不断优化资产质量管控。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报告(2025)》,截至2024年末,全国共31家消费金融公司,其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分别达1.38万亿元和1.35万亿元,行业规模持续壮大。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不良率的变化趋势,各类机构正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不断完善风控体系:大型数字消费金融机构依托丰富的线上购物、社交网络、旅游出行等消费场景持续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小型数字消费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拓展消费场景、优化内部风险管控机制,推动行业整体风控水平稳步提升。

第二,金融科技的规范应用为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安全提供坚实保障。在金融科技驱动下,数字消费金融机构通过大数据技术更精准地洞察金融消费者需求,提供更加适配的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行业正不断强化数据合规管理,规范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采集与使用流程,严厉打击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为数字消费金融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金融科技驱动下数字消费金融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完善数字消费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 为推进数字消费金融的法治化发展,需完善法律规范的制度建设。一方面,明晰数字消费金融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目前,大部分数字消费金融公司并未拥有消费金融公司牌照,这便导致数字消费金融市场存在着多类发展主体,如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等,给数字消费金融市场带来了发展乱象。对此,应继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出台法律实施细则,从注册资本、发起人、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资格等层面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持牌化经营。

另一方面,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只有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金融科技驱动下的数字消费金融可持续发展。一是强化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构筑了金融数据合规的法律根基,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金融科技驱动下,法律制度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明确数据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的规范,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建立严格的行政处罚机制,严厉打击违反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规定的行为。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救济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不可知等因素,金融消费者在数字消费金融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制度应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构建契合数字消费金融的综合金融监管框架。 当前,传统“分业监管”框架难以适应数字消费金融的“混业经营”模式,需逐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综合化监管框架。

为促进数字消费金融产业健康、规范与高质量发展,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机构、数字消费金融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加强协作共治,通过充分发挥个体监管的作用,促进数字消费金融产业的全面监管。在政府监管层面,金融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职责分工,丰富地方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权责,在数字消费金融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实现平衡,对新技术、新产业与新业态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行业自律层面,数字消费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依照法律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引导数字消费金融从业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数字消费金融行业共治;在企业自治层面,数字消费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循消费金融市场秩序与伦理道德,防止对金融消费者实施掠夺性贷款与算法价格歧视;在企业内部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鼓励企业建立安全保障和伦理审查机制;在社会监督层面,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数字消费金融产业开展社会监督,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举报违反法律规范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通过金融科技适度创新以促进数字消费金融稳健发展。 金融科技应用是数字消费金融创新发展的基础,但过度的金融科技创新,同样导致了数字消费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宜推动金融科技的适度创新,促进数字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

第一,推动金融科技研发与合作,促进数字消费金融的科技化发展。数字消费金融机构须加强数字技术的基础研究,为数字技术与消费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提供技术支撑,促进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全流程应用与科技化发展;加强金融科技公司与消费金融机构的互助合作,通过消费者、场景和资金等拓展合作机会,补齐其科技化短板。

第二,推动金融科技的适度创新,避免过度创新带来的数字消费金融风险发展。依托监管沙盒机制,促进金融科技的适度创新,将数字消费金融的创新发展风险限制于沙盒中,明确其创新实验的前提条件:支持负责任的创新、鼓励数字普惠消费金融的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促进安全运营等,从而促进数字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