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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细化私募信披监管 新规拟于2026年9月起施行

作者:小小 更新时间:2026-04-01
摘要:央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记者冯方)为配套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3月13日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化两类基金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中基协细化私募信披监管 新规拟于2026年9月起施行

 

央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记者 冯方)为配套落实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3月13日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配套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细化两类基金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分别进行了细化。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细则》明确了净值、财务、杠杆水平、关联交易、跨境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等定期报告内容的具体披露标准。要求对投资资产进行穿透披露,并对占比过高的资产披露具体信息。此外,明确了需经审计的“主要投向”标准:若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境外资产或其他私募基金的比例(单独或合计)在本年度任一季度末高于基金净资产60%,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细则》细化了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明确了投资标的的行业、本金、账面价值、退出情况、架构等披露要素。同时,明确了需经审计的“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标准:基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超过20人。

明确临时与清算报告、加强自律管理

《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对于“重大关联交易”,需披露关联方、交易标的、价格、金额、定价依据等详细信息。清算方面,强调若预期无法在约定清算期内完成,需提前向投资者临时披露,且在清算完成前,管理人仍需履行定期与临时披露义务。

在事务管理上,《细则》要求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内容不得少于《重要内容模板》的要求,格式可自定。所有披露信息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该平台仅供投资者查询,协会对平台信息严格保密。

自律措施与施行时间

《细则》强化了自律管理,协会可对违规的信息披露相关方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警告、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

该《信息披露细则》计划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