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信披新规征意:穿透披露嵌套资产,明确审计红线,9月1日起施行

央广网北京3月13日消息(记者 冯方)为配套落实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信息披露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于3月1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私募基金的透明度与合规性要求。
一、 细化定期报告,强化穿透披露
针对私募证券基金:
? 细化披露项: 对净值、财务情况、杠杆水平、关联交易、跨境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等进行具体披露。
? 穿透要求: 涉及嵌套投资的,必须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投资资产类别、金额及比例。
? 重大事项披露: 对单一投资资产占比超过基金净资产一定比例(本年度任一季度末,流动性受限资产、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境外资产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比例单独或合计高于60%)的,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针对私募股权基金:
? 细化披露项: 对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管理人及托管人报告等进行披露。
? 标的穿透: 明确直接投资及嵌套情形下的标的穿透要求,需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前十名的项目情况。
二、 明确临时报告与清算披露义务
? 临时报告: 明确了“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标的、价格、金额及定价依据等。
? 清算披露: 若基金预期无法在规定清算期内完成清算,管理人必须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进行临时披露;且在完成清算前,仍需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三、 确立审计标准与备份规范
? 审计红线: 明确了“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标准——即基金规模超过一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备份要求: 管理人必须将披露内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备份,供投资者登录查询。协会强调,备份平台不作为信息披露渠道,且对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案件调查外不予使用。
四、 加强自律管理与施行时间
《信息披露细则》明确,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期改正,乃至警告、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纪律处分措施。
据悉,《信息披露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协会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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