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须明示,8月1日起施行,严禁收取合同外“息费”

央广网北京3月15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为维护个人贷款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下称《规定》),并于3月15日正式发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必须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同时,监管机构将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核心要点如下:
一、 明码标价:必须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规定》要求,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逐项列明各息费项目(包括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逾期罚息等)的收取方式、标准和主体。在正常履约情形下,所有费用需折算为年化水平进行综合展示。
? 线下办理: 借款人需在签署合同前签字确认。
? 线上办理: 必须通过弹窗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
? 消费分期: 在支付页面需显著展示贷款本金、分期费用及年化综合成本。
二、 严禁“巧立名目”:除明示费用外一律禁收
《规定》特别强调,除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中已列明的成本项目外,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再向借款人收取任何其他与贷款相关的息费。这从源头上遏制了隐形收费和捆绑销售行为。
三、 设定上限:披露最高融资成本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方网站等渠道,清晰披露在正常履约情形下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的最高上限,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 强化合作机构管理
贷款人是落实明示要求的责任主体。在与助贷、担保等合作机构签署的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落实明示要求的责任。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贷款人需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终止合作并追究责任。
五、 严惩违规与非法中介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将加强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明示成本、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同时,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六、 适用范围广泛
《规定》所称的“贷款人”涵盖了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信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所有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业内专家表示,该规定的实施将有效解决个人贷款市场中费用不透明、乱收费等顽疾,有助于消费者清晰识别借贷成本,避免过度负债,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