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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事会制度走向终章,审计委员会接棒监督职能

作者:小小 更新时间:2026-01-14
摘要: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落幕,审计委员会登上公司治理舞台中央,开启内部监督新篇章。2025年12月,浙商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兰州银行、浦发银行等十余家银行密集公告不再设立监事会。至此,运行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走向终结。这场变革始于2024年7月实施的新《公司法》,,银行监事会制度走向终章,审计委员会接棒监督职能

 

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落幕,审计委员会登上公司治理舞台中央,开启内部监督新篇章。

2025年12月,浙商银行、杭州银行、兴业银行、兰州银行、浦发银行等十余家银行密集公告不再设立监事会。至此,运行近30年的银行监事会制度正式走向终结。

这场变革始于2024年7月实施的新《公司法》,并在中国证监会安排的2026年最后期限前完成。以往与董事长、行长并称“三长”的监事长逐步“消失”,监督职能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接棒。

01 政策铺路:从法律变革到监管落地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监事会作为公司必设机构的法定要求。新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使监事会从“必选项”变为“可选项”。

金融监管部门紧随其后,出台配套政策。2024年12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选择继续保留监事会,或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证监会的过渡期安排更为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这一政策差异使上市银行成为改革的先行军。

2025年4月,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集体宣布撤销监事会,开启了银行业“去监事会”的浪潮。随后,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等股份行和城商行陆续跟进。

02 现实困境:监事会制度的先天不足

银行监事会作为内部常设监督机构,核心职能是对银行经营治理开展全面监督,包括核查财务报告、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等。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制度暴露出多重困境。

独立性先天不足是首要问题。监事的提名与任免受制于董事会或管理层,且知情权依赖管理层过滤后的信息,导致独立监督难以实现。

一家国有大行上海分行相关业务负责人坦言:“监事会多以滞后且约束力弱的事后监督为主,其整改建议常难落地。”

专业性欠缺同样制约监督效能。法律未对监事设置财务、法律或风控等硬性专业门槛,成员知识结构往往与复杂监督职责不匹配。

某城商行法务人士透露,此前其所在行的监事会仅有两三人,大量工作还是要移交给审计部门执行。

成本考量也是推动改革的重要因素。维持一个涵盖监事长、外部监事及运营费用的完整监事会体系成本不菲。据估算,撤销后单家上市银行每年可节省数百万元支出,大型银行甚至可节省高达2-3亿元。

03 制度转换:从“二元模式”到“单层监督”

随着监事会退出历史舞台,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正式接棒监督职能。这一变革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公司治理从“二元制模式”向“单层监督”体系转变。

在“二元制模式”下,监事会作为合规和风险防控的第一道屏障,独立于董事会之外,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全方位监督。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大会之间虽然可以相互制衡,但存在监督职能交叉等问题。

审计委员会的优势在于其专业性和效率。由具备财会、审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主导的审计委员会,一改过去监事会易“挂名化”的问题。同时,通过整合重叠职能、减少协调环节,可降低成本并加快决策速度。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曾刚表示:“由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一是有助于提升银行治理效率;二是可以减少机构冗余;三是董事会对经营和监督全面负责,权责更加清晰。”

04 挑战与担忧: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

尽管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被普遍认为能够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但这一变革也引发了对监督独立性的担忧。

“同体监督”风险是核心挑战。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而监督对象正是董事会、高管层及董事、高管本身。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机制设计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仍需实践检验。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监事会的监督对象是董事会、高管层及董事、高管,而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 这种结构性矛盾如何化解,将是新制度面临的最大考验。

落地路径的探索也是当前难点。一位城商行内部人士透露,如何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案是一大挑战。“新规的表述相对宏观,审计委员会究竟该如何具体承接原监事会的各项职权,还需要各家银行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细化。”

05 人员安置:监事长的转型之路

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取消监事会,原监事长等人员的安置问题备受关注。基于职业背景、专业能力及市场需求,监事长们大致有三条转型路径。

行内转任或分流是主要选择之一。若辞任无违规问题且符合资格,可转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或调任子公司管理岗位。例如,杭州银行原监事长王立雄辞任后,继续担任该行党委委员,其副行长任职资格尚待监管部门核准。

跨界任职或担任顾问是另一条路径。凭借在监督治理、合规风控方面的经验,这些监事长可赴其他金融机构任监事长、合规或内审负责人,也可在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担任专家顾问。

此外,部分监事长可能选择退休或退出行业。对于年龄较大或职业规划调整的人员,这是一个自然的选择。

随着审计委员会全面接棒监督职能,银行业公司治理进入新阶段。与国际主流模式接轨的单层董事会结构,正在重塑中国银行业的内部监督体系。

改革成效最终取决于审计委员会能否真正发挥独立、专业的监督作用。黄江东指出:“由具备财会、审计背景的独董主导的审计委员会,一改过去监事会易‘挂名化’的问题。” 但这一切,仍需经历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