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逆势“扫货”银行与同业:哑铃策略一端压舱、一端博弹性,OCI账户成高股息配置主通道

自去年7月创出阶段高点以来,银行板块指数震荡走低,近期再度下探至重要支撑区域。就在市场情绪偏冷时,以险资为代表的中长期资金却在逆势布局:多家银行股权获增持,险资同时加大了对同业优质筹码的买入力度。业内人士概括这一动向的信号意义为:增配高股息资产、把股票投资里的“压舱石”做大做实。
这也是当下险资组合“哑铃型策略”的现实写照——哑铃一端是低波动、分红确定的红利资产(以银行股为代表),另一端是带来弹性与想象空间的科技/成长方向。“哑铃的本质是同时拥抱确定性与可能性,”北京一家大型险企投资负责人称,高股息资产是保障净投资收益覆盖率达标的核心抓手,其稳定分红更匹配负债成本,这块需求偏刚性,因此险资更倾向于在估值波动里找配置窗口,而非追涨。”
银行股仍是险资“心头好”:越跌越买,还是逢低做底仓?
今年以来银行板块仍在调整,但险资作为中长期资金并未退场,反而选择逢低加仓。有机构人士透露,4月以来其公司已对银行股进行阶梯式增配。从公开披露看,中国人寿在一季度新进入杭州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等城商行前十大股东序列,期末持股比例分别为2.89%、2.82%、2.14%;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人寿曾在2021—2025年间多次减持并最终于2025年9月清仓杭州银行,时隔约半年便重新回到其十大股东之列。此外,中国人寿在一季度还对南京银行、苏州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进行了增持。
不仅是国寿,一季度亦有更多险企“上榜”银行股东名单:新华保险新进入中国银行前十大股东;太平人寿新进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前十大股东;长城人寿新晋为瑞丰银行第三大股东,叠加去年末已进入前十大股东序列的弘康人寿,瑞丰银行前十大股东中已出现两家险企身影。改革试点方向的长期资金载体亦在进场——国丰兴华鸿鹄志远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号在一季度新进入工商银行前十大股东。银行H股同样是增持重点:港交所披露信息显示,平安人寿4月增持农业银行H股1215.2万股,持股比例由20.96%升至21.00%。
“保险资金这一阶段对银行股显著增配,既是对稳健收益的追求,也反映了新会计准则下资产配置策略的再平衡。”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资本市场研究室研究员尹中立表示。
为什么是银行(及同业)?核心是:稳定的分红现金流 + 低估值安全垫
随着利率中枢下移,险资原以固收票息为主的“稳定现金流来源”承压,收益获取方式正加速从“靠票息”向“票息+股息”延伸。多位险企人士称,去年以来权益侧最核心的动作之一,就是把高股息股票装进OCI(其他综合收益)相关账户做底仓。
从股息率与估值看:六大行H股股息率普遍仍在5%以上,显著高于长端国债收益率;A股42家上市银行近12个月平均股息率超过4%,而市净率普遍偏低。对需要持续覆盖保单利益支付的险企而言,银行股的分红提供了可预期现金流,兼具“类固收替代”属性。
另一层被市场低估的逻辑是:部分保险股自身也具备高股息、低估值、经营相对稳健、分红可持续的特征,险资“买银行也买同行”,本质上是在同一套筛选框架下扩充优质高股息池子。5月以来中国平安多次增持中国人寿H股,合计持股占其H股总数比例升至15.13%;并对中国太保H股增持,持股比例由11.97%升至12.08%。中国人保一季报亦显示,新华保险旗下两只资金账户继续增持中国人保,合计增持1.78亿股。A股上市险企PEV(市值/内含价值)整体处于历史底部区间,进一步提升其作为“防御+收益”配置的性价比。
“对OCI账户里的股票,险资更多是奔着长期持有与分红去的,而不是靠频繁择时挣差价。”前述合资险企资管人士称,高股息股票是配置盘的底座,考核更看重长期潜在收益率与分红稳定度。
OCI/FVOCI:把股价波动“藏”起来,让分红说话
险资这一轮加仓红利,背后还有一条硬约束: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IFRS 9/国内对应新准则)推进下的会计处理选择。
按照现行框架,符合条件的权益工具可被指定/分类为 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其价格涨跌主要落在OCI里,不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但持有期间股息收入仍可进入收益口径。结果是:对这类账户,股价“面子”的波动被隔离,真正被管理的,是“里子”——分红现金流能否稳定覆盖成本与目标收益。
业内人士提醒:所谓“藏”更准确的说法是“隔离进净资产/OCI”,浮盈浮亏仍会影响净资产与部分监管指标(如偿付能力相关口径),并非完全无代价;但若分红可持续、持仓长期化,这套机制确实能让险资在资产价格波动期减少利润表噪音,把权益仓位做厚却不至于让报表“上蹦下跳”。
边界在哪里:监管与股权管理约束不容忽视
险资增配银行并非“想买多少就买多少”。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王先爽提醒,现行约束至少包括:股东资质审查、报备审批、集中度与信息披露等;若持股比例达到5%或形成重大影响/控股路径,通常需监管部门审批。更基础的上限原则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确立的“两参或一控”——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不得超过1家(特殊情形依法除外)。
多位受访者认为,若未来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相关细则在“合格中长期资金”维度出现更精细的优化空间,对银行补充资本、对险资拓宽优质高股息资产池都可能有正向意义,但短期仍以现行规则为边界,险资策略会更偏“做足底仓、控制节奏、分散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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